关于印发《邹平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孵化体系建设,扶持更多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现将《邹平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邹平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认定办法
(一)认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2、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3、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分支机构;
4、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各项服务;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6、有相应创业扶持政策,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7、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二)具备的主要功能
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期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2、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3、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
4、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5、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6、创业孵化基地要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最长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创业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三)申报与认定程序
1、申报。凡符合条件的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等为扶持创业设立的相对独立特色园区以及各类投资主体不分投资性质为吸纳扶持创业兴建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创意园等创业场所均可申报。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⑴《邹平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认定审批表》;
⑵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运行情况,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⑶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孵化基地或园区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证明材料;
⑷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⑸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初审。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内拟设立邹平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材料完整真实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认定申请,并附审查合格的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3、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材料,采取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
4、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邹平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在相关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认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邹平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邹平市级创业园并授牌。
二、扶持政策
1、被认定为邹平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给予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运行经费。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2、邹平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内的创业者或企业(实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落实相关税费的减免政策。
3、邹平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内企业(实体)和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优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相应的贷款贴息政策。
三、管理与考核
1、邹平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主办方具体负责。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主动协助园区做好管理并提供周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2、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显著位置公示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应建立基础台账,准确反映园区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提供服务等情况。
3、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4、邹平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实行每两年复核与评估一次,复核与评估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对复核评估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暨创业园条件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省、市相关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
附件:
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邹平市财政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