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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30     浏览次数:18169

邹平县人事局文件

邹人字[2008] 3

                                                  

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转发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办),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滨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滨人字[2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滨州市人事局文件

滨人字[ 2007 33

                                               

关于转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

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

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局、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7]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人事厅文件

鲁人发[2007]93号

                                             

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

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

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已陆续展开,为妥善处理相关工资待遇问题,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人部发[204]63号文件适用于已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等文件规定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鲁人发[2006]24号)的要求,与所在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

  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中有关事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退休(退职)待遇政策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8号)等文件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人部发[2006]56号、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日

  

人事部文件

国人部发[2004]63号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

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

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继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

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四、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聘用单位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停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五、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

  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六、把握政策,严格程序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中的工资待遇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各事业单位在研究拟定受聘人员岗位的工资待遇分配办法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逐步规范个人收入,认真清理政策外各项津贴补贴收入,实现职工个人收入的公开化、透明化。同时,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分配改革方案需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办法,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人事部门要抓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契机,积极指导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并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和管理,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来源:邹平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