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2008年度我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
邹人字〔2007〕3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增强事业单位内部活力,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邹人字[2005]9号文件—《关于全县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工作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现将2007-2008年度全县事业单位聘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范围
本次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06年12月31日前,由县人事局行文公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委会评审确定时间和考试合格发证时间均不能作为依据)。
2、截止2007年1月1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内退、离岗人员,因病、因事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均不在聘任范围。
二、岗位设置
高中级岗位的设置,由县人事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核定岗位限额,初级专业技术职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核定限额。岗位限额的使用原则是:因事设岗、精减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聘任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突破核定的岗位限额。
三、聘任原则及方法
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必须实行双向选择、竞争聘任,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强化激励竞争机制。现具备专业技术资格人数多于相应岗位数的单位要实行全员竞争上岗,按岗聘任,优胜劣汰;专业技术岗位比较宽余的单位,可采用末位淘汰或积分录聘办法进行竞争聘任,最终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解决专业技术职务“能上不能下”的问题。
各单位要成立聘任委员会,负责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人事(政工)、纪检监察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一般5—7人。主要职责是:(1)制定实施方案;(2)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测试、民主评议;(4)根据实施方案,统计应聘人员成绩。竞争聘任实施方案,要包括本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和聘任的有关事项及竞争聘任所采用的方法、步骤、量化赋分标准等,并向群众公开,征得大多数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县人事局审核后实施。
参加竞争聘任的人员,要通过述职、测试和民主评议等形式公开进行竞争。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聘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聘任本单位其他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聘任。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必须一致。
四、聘任工作的基本程序
(1)专业技术人员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聘任委员会审查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
(2)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量化赋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的学历、资历、专业职务年限,任职以来的考核情况、继续教育成绩及经单位报批的与专业相关的论文(发表或获奖的)、成果(行文公布的)、荣誉称号等条件量化打分,计算基本成绩;
(3)民主评议。应聘人员在本单位(科室)全体人员或各方面代表参加的会议上进行述职,与会人员用无记名投票或打分的方式重点对应聘人员的工作实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4)测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重点测试专业技术知识;
(5)答辩。采取现场面试的形式,逐个进行。答辩组受聘任委员会委托对答辩人员的基础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知识进行考核,并对答辩情况当场打分和公布分数;
(6)聘任委员会按照基本成绩占30%、民主评议成绩占20%、测试成绩占30%、答辩成绩占20%的比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适当调整该比例),计算出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数,排出名次并在单位公布;
(7)单位领导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评价情况和实际工作表现,集体研究确定聘任人员;(8)单位将确定聘任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10天后如无异议,报县人事局审核;
(9)签订聘约,聘约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中证后,颁发聘任证书,经主管部门审定,报县人事局审批备案。
五、强化聘约管理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各单位在签订聘约时可使用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范本,也可在范本基础上自行印制聘约。聘约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中证后方可有效。
聘约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变更一方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和人事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经协商同意后,达成一致意见,方可解除。如提前解除聘约,会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约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提前解除聘约。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过程中违约时,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聘约中规定的聘约终止时间或条件出现时,聘约自行终止。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履行聘约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失职、渎职的;
5、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的;
6、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7、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上述解除聘约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因公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1、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调离工作岗位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聘期内相关管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任后,于下月起按新聘任的职务兑现工资福利待遇。无论高聘或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从低聘的下月起按新聘职务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如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且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占用本单位岗位限额由上级主管领导直接聘任;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机关分流、军队转业安置到事业单位及因组织原因调动到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指县委公布的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援藏、援疆任务后回到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在第一个聘期内,可不占岗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聘期满后参加下一轮的竞争聘任,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因组织原因在同性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个人申请调动人员),调入后所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与其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同,且调入时正被原单位聘任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单位直接聘任;虽属相同性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但在原工作单位未聘,或逆向调动及由企业调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下届竞争上岗后方能聘任。
在聘期内,取得(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原则上要待下届聘期参加竞争上岗后方可聘任高一级职务。在单位有空岗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也可在次年的1月份由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县人事局核实岗位空额后,按本文前面所规定的程序,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来进行补岗聘任。单位没有空岗及未参加竞争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聘任。
经县委组织部批准到各镇、办或到企业挂职锻炼、帮扶企业的县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占限额由原单位直接聘任与任职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竞争上岗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组织,精心指导,切实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工作顺利进行,使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者,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规定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邹平县人事局
200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