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邹平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邹发〔2011〕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邹平县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县突出贡献专家),是指在我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科学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不含县、镇两级党委、政府及县党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均可参加县突出贡献专家的评选。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受聘2年以上的县外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参加评选。
第三条 县突出贡献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
第四条 县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县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条件是: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近五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年龄不超过52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有下列成绩之一,并取得重要理论价值或社会效益的: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的人员;
2、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要获得者或二等奖前二位人员;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3、县以上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
(二)在工程、工艺美术设计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l、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市级以上优秀设计奖人员;
2、在轻纺、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奖励人员。
(三)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的:
1、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获得市级以上农牧渔业丰收奖人员。
2、在完成县以上重点工程建设、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引进、消化高新技术、工艺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过程中,成功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省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发明奖人员;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或市、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主要获得者;
3、取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取得5项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专利技术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专利权稳定,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取得突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人员。
(四)在管理科学方面有下列成绩的:
从事生产、经营、教育、卫生、科研等企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工作,在管理方面已形成一套被实践证明具有较高价值的现代化管理思想理论和经验措施,被社会公认达到市内同行先进水平,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或著作,所领导管理的单位已连续3年跨入全市先进行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五)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是全县新学科创始人或本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并有以下成绩之一的:
1、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本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省以上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应用科学论文或2篇以上基础研究科学论文(包括国际学术交流论文),学术影响力较大;
2、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市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
3、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是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得者;市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或获得过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省齐鲁名师、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省教学能手、市教学能手称号,且近3年内是县级学科(专业)带头人,形成了一套先进的教学理论或方法,并在县内外得到推广应用的人员;
4、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传播、扩散,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被县内同行公认为技术权威的医务工作者。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并获得市以上奖励人员。
6、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以及文化传承等领域,成绩卓著,业务水平在全市同行中领先,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或近3年内获得过“泰山新闻奖”或省“精品工程奖”,或在常设全省性新闻、文艺评奖项目中获三等奖以上人员;
7、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突出,所培养的运动员参加过世界比赛、亚洲比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等);或近3年内向市以上单位输送出1名以上健将级运动员的教练员;
8、在其它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人员。
第七条 选拔时,首次参评的以近五年内取得的业务成绩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连续参评的,以近三年内取得的业务成绩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八条 县突出贡献专家管理期满3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连续参加评选:
(一)调离邹平县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担任县、镇(街)党(工)委、政府领导职务及县直部门领导职务的;
(四)已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三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九条 县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邹平县突出贡献专家评审委员会(下称县专家评委会)负责,县委组织部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
县专家评委会下设工交财贸、农林牧渔、宣传文体、教育、卫生五个系统评审组,负责县突出贡献专家的初审工作。
第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建县专家评委会和各系统评审组,其办事机构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县专家评委会和系统评审组在每次评审前组建,县专家评委会由13-19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各系统评审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县专家评委会由领导干部、知名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应占70%以上。
第四章 选拔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县突出贡献专家人选的推荐工作由各镇办及县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选拔县突出贡献专家的目的意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
(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学术团体或三名以上专家推荐县突出贡献专家人选。所在单位推荐上报的人选,应公开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经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通过,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县突出贡献专家管理期满连续参加评选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做出鉴定,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三)各镇办、县直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考察提出初审意见,经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二条 对推荐人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各系统评审组初定人选名额的指导性意见。
(二)各系统评审组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县突出贡献专家人选,报县专家评委会。
(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系统评审组初定的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并将考察意见报县专家评委会。
(四)县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确定县突出贡献专家名单。
县专家评委会和系统评审组的评审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评审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人选获得应参加评审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县专家评委会提出报告,经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通过,并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县委、县政府进行命名表彰,颁发《邹平县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县突出贡献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五条 对管理期内的县突出贡献专家,每人每月给予800元财政津贴。县突出贡献专家被选拔为省、市突出贡献专家的,不重复享受县突出贡献专家待遇。
第十六条 建立县突出贡献专家健康疗养制度。县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健康查体和应邀参加专家休假等待遇。
第十七条 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对县突出贡献专家,所在单位要提供良好的办公、实验等必需的场所和设备;对以他们为主承担的工作任务,配备助手和搭配工作人员时,应尊重他们的意见;对其科研立项,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安排相应的科研经费;对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八条 县突出贡献专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的限制。
第十九条 县突出贡献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邹平县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及有关手续,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县突出贡献专家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县委、县政府管理,具体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第二十一条 建立县突出贡献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的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3年期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家考核制度。按照县突出贡献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县突出贡献专家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将县突出贡献专家纳入邹平县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县突出贡献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专家联系制度,及时为专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要合理使用县突出贡献专家,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尽量减少县突出贡献专家的兼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应保持县突出贡献专家工作的相对稳定,跨县区、跨系统或调往县外的,应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县突出贡献专家管理期满后,应书面总结本人管理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工作业绩情况。所在单位应对其管理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工作业绩情况做出鉴定,并书面总结管理县突出贡献专家的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县突出贡献专家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专家评委会审议,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邹平县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使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学术造假、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邹平县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称号的;
(五)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县突出贡献专家管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签约在我县工作3年以上的国外留学人员和县外引进的高层次专家,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参加评选。
第二十八条 申报县突出贡献专家未被批准,没有新的突出成绩的,不再重复申报。
第二十九条 外县的获奖项目及一般性国外获奖项目,不作为评审依据,只在综合衡量时参考。
第三十条 严禁在选拔工作中,压制专业技术人员,或伪造证件、谎报成果,如有此类情况,予以严肃处理。县专家评委会和各系统评审组成员,必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自己或亲属时,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一条 在评选县突出贡献专家的基础上,推荐市以上突出贡献专家人选。
第三十二条 选拔管理县突出贡献专家所需经费,由县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