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州市统计局《关于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人社字〔2011〕134号)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1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
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报名条件
根据《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办法》(鲁人发〔2005〕26号)规定,凡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备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或有效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
3、具备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
4、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以上。
(二)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工程师,下同)后,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5年。 (4)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所学专业应是统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在取得学历或学位后继续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以上(2)或(3)项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
2、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业绩显著,成绩突出的人员,允许破格参加考试。其破格报名条件按照《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鲁人发〔2005〕15号)执行。
三、考试
(一)考试内容
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考试大纲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和法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供考生浏览查询,该专栏网址域名为: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采取开卷笔答方律法规,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二)考试时间、地点
考试时间为2011年10月16日(周日)上午9:00至12:00。考试地点在准考证上载明。
(三)考试报名
1、报名程序
按鲁人发〔2005〕26号文件要求,符合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条件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报县人保局、统计局审查同意后报市统计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审查汇总后,报省统计局。
单位组织申报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业绩、贡献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综合考虑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情况,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组织申报推荐,没有高级统计师空缺岗位的不再推荐申报。
2、申报材料
(1)《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二份;
(2)毕业证书原件;
(3)中级资格证书原件;
(4)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
(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模块合格证书;
符合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条件的,提交相关的免试审核表;其中属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考部分模块的人员,须将免考部分模块审核表、考试模块合格证同时上报;
(6)近期1寸正面同底片免冠彩色照片4张;
(7)破格申报的需提交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3、报名时间、地点
各单位报考人员必须在2011年7月18日前由工作人员统一到邹平县统计局提交确认材料(地址:政务大楼1117,联系电话:4263001,联系人:赵宏 李哲;邮箱:sd_zhaohong@163.com)。
(四)考试用书
考试依据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制定的《高级统计师实务科目考试大纲》,不统一编写考试用书和指定参考书目。《考试大纲》的征订由各级统计部门于考试报名时一并统计,统一订购。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任职年限以及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
(二)考试合格人员将颁发考试合格证。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5年有效。符合报名资格条件并考试合格的人员名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联合行文公布,并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网站上查询。
五、组织要求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齐全、真实、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一律不予上报。对在考试报名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及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