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相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3-02-27 浏览次数:5272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相关问题的解释
按照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新增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78号)的规定:
2013年3月1日前,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扩充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5〕23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参加考试并已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证书仍然有效。
二○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来源:邹平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