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关于2013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人社字〔2013〕19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2013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
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报名条件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7号)有关规定,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统计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守,并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
(二)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三)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四)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三、考试
(一)考试内容
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考试大纲已公布在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统计方法和数据信息,分析、判断、处理统计业务和解决统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二)考试时间、地点
考试时间为2013年10月13日(周日)上午9:00—12:00。考试地点在准考证上载明。
(三)考试报名
1、报名程序
按鲁人社发〔2012〕7号文件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照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单位民主推荐并审查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市直单位直接报市统计局;市以下单位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会同统计局审查同意后报市统计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审查汇总后,报省统计局。
单位组织申报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高级统计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业绩、贡献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综合考虑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情况,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组织申报推荐,没有高级统计师空缺岗位的不再推荐申报。
2、申报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
(2)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3)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符合《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书(原件)。符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第六、七条暂不参加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规定的人员,须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人事处出具《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其中属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人员,须将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考试科目(模块)的合格证同时上报。
(5)专业技术人员须呈报《滨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原件)。
(6)《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2份,1份由呈报部门留存,1份报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7)近期1寸正面同底片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报名时间、地点
各单位报考人员必须在2013年7月29日前由工作人员统一到邹平县统计局提交确认材料(地址:政务大楼1117,联系电话:4263001,联系人:张新;邮箱:zptjtz@163.com)。
4、收费标准
按照鲁价费〔2004〕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务费每人每科51元。
四、组织要求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齐全、真实、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一律不予上报。对在考试报名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及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任职年限以及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2013年12月31日。
(二)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颁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根据我省人才需求情况,确定当年的使用标准,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备案。对符合当年使用标准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在省内当年度的评审工作中有效。
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邹平县统计局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