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人考函〔2013〕5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13〕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客观题)、《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客观题)、《药事管理与法规》(客观题)、《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客观题)4个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10月19日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0日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二、考试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应试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报考条件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四、报名工作安排
为便于应试人员报名和相关工作的统一开展,应试人员须通过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rsks.sdrs.gov.cn)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网上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13年7月23日9∶00至8月6日16∶0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应试人员报名信息通过网上提交。请应试人员登陆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如实填写、提交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报名时,应试人员应按属地原则正确选择居住(或单位)所在地为报考考区。应试人员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在滨州报考的人员,请于2013年8月5至7日16∶00前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公共考试科306室(滨州市滨城区府右街37号,即黄河四路与府右街交叉口西北角)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审核通过后,网上缴费时间定于2013年8月5至8日16∶0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未办理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的,视作放弃。
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单位审核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5.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试人员还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一代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应试人员须持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及参加考试。未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试人员应尽快办理,以免影响报名和正常参加考试。
(二)报名成功的应试人员应于2013年10月14日至20日登录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rsks.sdrs.gov.cn)打印准考证。
(三)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答题所用草稿纸由人事考试机构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五)考试收费标准按鲁价费发〔2004〕19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每人每科58元。
(六)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在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泰安市、临沂市、滨州市。
各单位严格报名条件,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报名咨询电话:0543-3368333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