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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全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1     浏览次数:5537

关于做好2014年全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邹人社发﹝20156

各镇(街道)党(工)委、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滨州市委组织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全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滨人社字(2014)308]”和“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滨人社办发(2014)36]”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考核工作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本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县各级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

  (二)考核内容

  公务员考核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以公务员法和《山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为依据,根据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全面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以及单项业务工作在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位次、获得的表彰奖励、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情况。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公务员年度考核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考核程序进行,做到简便易行,易于操作,注重实效。各级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坚持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将平时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之中;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具体细化和量化考核内容,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坚持单位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将社会评价结果运用到公务员年度考核之中。考核等次的确定,既要充分尊重群众的评议,又要体现主管领导的意见。通过不断完善考核方式,优化考核环境,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百分之十五,2014年业务工作受到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先进单位(备案时要提供受表彰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提高至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突破的一律不予审核备案。公务员有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或因工作失误受到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部门,该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高于10%。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依法行政在职培训的通知”[滨人社字2014(228)]文件规定,公务员在当年度统一教育培训中未合格人员不能评选为优秀等次。

  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对本机关公务员进行群众评议---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汇总公务员平时考核、社会评价、 群众评议情况---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社会评价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报县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有关表格、材料---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将《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参照公务员考核办法执行。

  (四)奖励办法

  按照《山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的,记三等功。

  公务员按年度考核结果已获得三等功奖励的,该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再作为下一次考核奖励的依据。

  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嘉奖800 元,记三等功1500 元。所需经费发放渠道参照滨人发〔200810号文件执行。

  单位应对在年度考核中受奖励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年度奖励,参照对公务员的年度奖励办法执行。

  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奖励,要填写《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五)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1、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3、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4、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5、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6、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7、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其他事宜按照《山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

  (一)考核对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事业单位考核办法执行。

  (二)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等情况。勤,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个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个岗位职责任务。

  (三)考核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由主管部门审核。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有不同的标准。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知识更新活动;(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模范的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认真负责;(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2、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定期参加知识更新活动;(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具有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比较认真负责;(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5)廉洁从业。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5)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不能做到廉洁从业,且情形较为严重。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当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测评;

  3)主管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5)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与组织人社部门沟通;

  6)事业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7)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8)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合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合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提出申诉。

  (五)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应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2014年业务工作受到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先进单位,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提高至不超过20%(备案时要提供受表彰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不良行为被投诉查实或因工作失误受到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单位,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高于10%。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1、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方能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标准,参照公务员考核奖金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发放渠道参照滨人发〔200810号文件执行。

  (七)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对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试用期内或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3、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5、事业单位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处分解除后,其年度考核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结案后给予处分的,按本通知第七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7、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考核工作安排

  2014年全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自2014120日开始,20142月底前结束。228日前各部门(单位)将考核工作情况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办公室(劳动大厦1109室)备案,各类表格一并报送,逾期不报的,当年不再办理。

  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需报送的材料(一律用A4纸印制)

  1、公务员考核、奖励表格材料:

  1: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

  2:年度考核人员名单(一式两份、提供电子版)

  3:年度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提供电子版)

  4: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未定等次人员名单登记表(一式两份、提供电子版)

  5: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正反面打印)

  6:年度考核奖励汇总表(一式一份、提供电子版)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表格材料: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

  2:《机关工勤、参照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二份)(正反面打印)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提供电子版)

  4:《机关工勤、参照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提供电子版)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提供电子版)

  6:《机关工勤、参照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

  相关表格请登陆“邹平人才网”下载。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加大考核力度,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规定,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整体效能。考核工作应实事求是,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方式:4269102

             中 共 邹 平 县 委 组 织 部

             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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