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人社字〔2015〕229号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届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届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4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第三届“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参评人为近5年以来毕业且在我省进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或省内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
(二)参评企业以零起点自主创业的小微企业为主,所创办企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
(三)企业文明经营,管理规范,与员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薪酬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按时发放。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心社会公益事业。
(五)遵纪守法,无偷税漏税行为,无诈骗等违法犯罪记录,为社会和员工所认可,企业信用良好。
二、评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推荐,自愿报名,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择优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在媒体上进行公开宣传并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社会投票和专家组评选确定入围人选,经社会公示后确定最终人选。
三、活动安排
评选活动共分五个阶段进行,具体日程安排如下:
(一)组织推荐和网上报名(11月1日-11月15日)。各县区在认真研究筛选基础上,每县区推荐1-2名候选人(条件优秀的可适当增加),于 11月16日前上报市局,市局择优报省。评选活动将同步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sdbys.cn)开辟网上报名通道,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可网上报名参加。
(二)进行初选(11月23日- 11月27日)。对上报候选人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初评,在全省范围内确定30名“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入围名单。
(三)社会公示(12月1日- 12月7日)。通过省内主要媒体、网络平台刊登宣传入围人员事迹,发挥好典型引领作用。发动社会广泛参与,扩大活动在全社会的影响。期间,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将30名入围者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并开辟投票栏,按照投票规则进行公开投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确定人选(12月8日- 12月15日)。届时将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30位入围人员进行评选。根据专家票和网络人气票的投票结果,确定10名“山东大学生创业之星”人选。其余20名获“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称号。
(五)广泛宣传。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集中对“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事迹进行后续宣传报道,在全省各地和各高校组织进行现场宣讲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将开展此次评选活动作为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的有力抓手,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推荐选拔工作。
(二)积极发动,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动员宣传工作,发动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者踊跃参与,发挥创业典型的正面导向作用,积极营造推进自主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格标准,及时报送。创业事迹要求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性,事迹生动突出,能体现候选对象激情创业的精神风貌,
富有感召力。各县区于11月16日上午11点前报送个人典型事迹材料(3000字以内)的同时,一并报送“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推荐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以上材料同时报电子版。
联 系 人:杨玲玲 齐艺凡
联系电话:0543-3060987
电子邮箱:bzsbys@163.com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