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引“985”“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资助对象
“985”工程大学、 “211”工程大学重点学科本科以上学历,35 周岁以下,与本县依法交纳各项税费的规模以上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
二、优惠政策
到企业工作的“985”工程大学、 “211”工程大学重点学科本科以上毕业生,经认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生活补贴。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起,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分别享受县政府生活补贴300 元、 500元、 1000 元,享受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 教育培训。 三年内可免费参加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讲座、培训,并优先推荐参加技师、高级技师、专业技术人员等培训学习。
(三)职称评聘。工作业绩突出的,可不受资历和现有职称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优先享受企业相关优惠条件。
(四) 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五) 体检考察。 每年遴选部分优秀毕业生进行健康查体和外出考察。
(六)表彰奖励。在企业生产、经营、科研攻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授予“有突出贡献高校毕业生”荣誉称号,纳入邹平县高层次人才库, 并优先推报首席技师、 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等各类评选表彰。
三、资助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填写《邹平县“985” 、 “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资助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保险手册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填写《邹平县“985” 、 “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资助申请汇总表》 (附件二) ,于每年 6 月份、11 月份向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二) 初审。 县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核准。县人才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相应补助标 准。
(四)发放。每年 7 月份、12 月份用人单位到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资助金领取手续,申请人签订《资金发放承诺书》 。
四、其他事项
(一) 受资助对象从资助之日起须在邹平县企业连续服务满三年,期间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按比例返还资助:不满一年的,返还全部生活补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退还生活补贴的50%。
(二) 受资助对象存在欺诈行为的, 一经查实, 追缴资助资金、取消享受待遇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本意见所指“985” 、 “211”工程高校毕业生是指“985”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和“211”工程大学重点学科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详见《 “985”工程大学、 “211”工程大学重点学科一览表》(附件三)。
(四)本意见由邹平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邹平县委办公室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