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和《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滨州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加强培训机构管理,现就做好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有意向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均需按要求备案。
二、备案时间
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须于2月25日前到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备案材料提交。逾期未备案的机构,将不得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三、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的培训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如实填写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申报表(见附件)。
(一)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办学许可证。提供有效的办学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师资力量。具有稳定、合格、结构合理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以及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其中:就业技能培训每个职业(工种)配备不少于2名大专相关专业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资格证书专职理论教师和2名相关中级以上职称的实习指导老师。创业培训需配备2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并能承担培训教学任务的专(兼)职讲师(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讲师)。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每个职业(工种)需配备1名或以上专(兼)职具备同工种专项职业能力水平或相近专业中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水平师资。
(四)培训场地及设备。具备培训相应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有满足培训职业(工种)匹配的实操教学需要的操作场地、设施设备和培训管理所必需的视频监控、录像设施设备。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租用场地应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
对于就业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室面积和实习场所面积以审批办学资质条件为准,配备开设培训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仪器、设施和相应的实训材料;对于创业培训,教学场地包括教室、实训用房等,其中用于创业能力培训教室不少于2个,且每个教室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采光好、无环境干扰),有可移动的课桌椅,有黑(白)板、投影仪(含便携式电脑)。实训用房需具有可供30人以上开展创业实训的设施设备,配备培训教学所需的教材、图书、资料等。
(五)管理制度。有健全的教学、财务、设备设施、卫生安全管理及教师、学员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备案机构在上年度无大规模信访及投诉、舆情事件等情况发生,法定代表人、备案机构举办者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因存在虚假培训、转包培训、套取骗取等违规行为培训机构,不纳入本次备案范围内。
四、备案流程
(一)材料提交。有意承担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各类培训机构,请于2月25日前将认定备案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培训股,同时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二)备案审核。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依据认定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评估。
(三)公示发布。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官网对备案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动态调整,同时上报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4369986 邮箱:zpjypxpj@163.com
地 址:财税劳动大厦20楼2006室
附件:邹平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申报表
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