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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1     浏览次数:7173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0〕1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疫情防控稳就业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加快实现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简、准、快”的优质高效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现“畅通领”

(一)网上经办。各地要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支持失业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生物信息识别等身份认证方式登录,推动实现网上受理、审核、反馈,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确保在今年3月底前所有统筹地区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6月底前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手机申领。要及时做好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统一入口的对接,推进全国范围“一网通办”。网上经办系统应做到界面友好、标识清晰、指示明确、路径简洁。能够通过内部比对获取的信息,应自动生成电子表单,请失业人员确认即可。系统应当包含纠错功能,及时在线受理群众异议,限时反馈处理结果。

(二)提速办理。在全省范围推广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静默认证”“无形认证”,优化流程再造,利用信息化手段比对申领条件,筛查符合条件企业。要通过信息推送、网站链接、经办提醒等多种方式,主动对接、主动服务。要通过据实拨付或“先预拨、后承诺、再清算”等方式,加速符合条件企业稳岗返还工作;对新增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随时筛选、随时确认、及时发放。

二、实现“流程简”

(三)办事提效。加快推进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及失业保险待遇等系列涉及群众、企业申领的业务需求,要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次办结。继续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逐项编制失业保险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制作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失业人员办事提供清晰指引。

(四)发放及时。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申请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三、实现“自动续”

(五)压减材料。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通过比对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人员办理工商登记等情况,验证领金人员是否重新就业等;通过比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验证领金人员是否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通过比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库记载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的就业服务,验证领金人员是否接受了当地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对视同缴费等无法通过信息比对核验的,可以便捷方式要求失业人员提供相应材料。对于依据《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138号)精神,随失业保险关系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各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失业人员支付,不得要求提供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

(六)待遇延长。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实现“一门、一窗”办理,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

四、实现“安全办”

(七)加强管控。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的要求,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杜绝冒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不发生基金管理系统性风险。定期对统筹地区领金人员信息比对核查,对核查发现已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但仍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部、省级社会保险比对查询信息系统定期反馈的疑似违规人员名单信息,要及时核对确认,防止冒领、重复领取。

(八)把控重点。要健全内控体系,落实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衡的机制,经办机构要有内控部门,县级经办机构至少要有内控岗位,严禁业务和财务岗位兼任,严禁会计和出纳兼任,坚持日常核查,高风险业务要重点核查。要严格流程控制,细化待遇核定、资格审批、领金发放等经办规程,定期对关键环节复核、抽检,加快推进“三个全面取消”,5月底前实现“三个全面取消”,失业保险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要加强财务管理,财务至少每月与业务、银行、税务等进行对账,推进财务业务信息共享,保证业务流与资金流匹配。要提升技防能力,严格系统数据管理,任何修改操作都要经过审批,都要留痕可溯,积极扩展信息系统功能,加强业务运行监测,实现基金管理风险的智能监控。要强化行政监督,定期分析评估经办管理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严肃查处失业保险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打击和震慑各类冒领骗领失业保险金行为。

五、实现“立即改”

(九)强化宣传。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提示参保单位应当履行告知失业人员有申领失业保险金权利的法定义务。可利用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等业务的时机,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也可采取网上信息推送、微信、短信、电话及其他方式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

(十)压实责任。各统筹地区要把“为民服务解难题”作为失业保险经办系统的价值追求,对照《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和“畅通领、安全办”“稳岗返还”、“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专项文件以及近年来出台的所有涉及失业保险方面的相关政策,进行逐条逐项梳理,查看本统筹地区有无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重点梳理参保范围、市级统筹、个人缴费记录建立、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三个全面取消、稳岗返还、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价格临时补贴等政策规定,针对梳理过程中查摆出的问题,要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方案包括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等,并将查摆的问题和整改方案于3月30日前报省厅就业失业处。此次梳理和查摆工作,要求省、市、县各级逐条逐项实施,做到全面细致,不得少项漏项。对梳理查摆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省厅发现落实失业保险规定政策不及时不到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期限内没有完成的工作,进行通报,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2020年底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开展线上线下失业保险服务“好差评”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联系人:李政  赵建旭

联系电话:0531-86152123、8880625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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