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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30     浏览次数:7292

邹人字[2008]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根据邹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邹政发〔2008〕20号)文件规定,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0元/月提高到260元/月。按照鲁人发[2005]22号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我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相应提高,其具体标准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200元/月调整为260元/月;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9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38元/月;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2元/月。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200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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